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24民初536号
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心城区泌水院商业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49610863E。
法定代表人:王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忠,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斌,男,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吴雪梅,女,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斌、吴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文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瑜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