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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124民初536号

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与魏斌、吴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井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魏斌;吴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1124民初536号

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心城区泌水院商业步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749610863E。

法定代表人:王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忠,四川武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魏斌,男,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被告:吴雪梅,女,汉族,住四川省井研县。 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魏斌、吴雪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

原告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乐山市万事兴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朱文才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瑜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