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9001执4221号
申请执行人:李会永,男性,1979年9月27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王娅琳,女性,1981年8月20日出生,住济源市。
被执行人:高国清,男性,1981年8月9日出生,住济源市。本院在执行李会永与王娅琳、高国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现经过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牛延强
审判员 田家恺
审判员 赵 攀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黄盼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