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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6民初9369号

李德平与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德平;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9369号原告李德平,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洋,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9717F。法定代表人杜象生,职务不详。

原告李德平与被告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2018年3月29日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交予原告。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平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德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海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