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6民初9369号原告李德平,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潇,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洋,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天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9717F。法定代表人杜象生,职务不详。
原告李德平与被告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9日立案。2018年3月29日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交予原告。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李德平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不预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德平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海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