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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执267号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曾创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曾创新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06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保利中心第****、第****、第18、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876905292。

负责人:曹汉。

委托代理人:陈亮、许志成,均为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曾创新,男,197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凌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106民初196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偿还借款本金78099.1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止至2017年10月23日的利息20847.44元,罚息24117.16元,利息复利8552.33元。自2017年10月24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在合同约定月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付罚息;以未支付的正常利息为基数,在合同约定月利率的基础上上浮50%计付复利,逾期罚息不得计收复利;利息、罚息和复利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等,支付律师费2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40元、执行费1912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如实向本院申报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本院依职权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均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下落,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粤0106执267号案的本次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华睿 执行员  刘 翔 执行员  杨 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雪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