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0591执226号

覃涛、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覃涛;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91执226号申请执行人覃涛,男,汉族,1997年8月26日出生,住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法定代表人李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覃涛与被执行人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鄂0591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兰昌国

审判员  陈红秀

审判员  余建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万欣星合议笔录时间:2019.4.16地点:本院执行庭

申请执行人:覃涛

被执行人: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合议庭成员:兰昌国、陈红秀、余建华

书记员:万欣星合议事项:对上述被执行人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采取哪些执行措施。承办人张启国汇报案情:申请执行人覃涛与被执行人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4月9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鄂0591民初73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该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税后租金77473.74元及利息,并支付违约金15000元。申请执行标的约99000元(含租金、违约金、利息、诉讼、执行费用等)。兰昌国:该调解书已生效,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陈红秀:同意上述意见。余建华:同意按上述意见办理。合议庭一致意见: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金东山市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9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