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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521执354号

徐特坚与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特坚;张伟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1521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徐特坚,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

被执行人:张伟,男,198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羊田乡。本院在执行徐特坚与张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徐特坚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为51500.00元、案件受理费544元及迟延履行金。本案立案执行后,张伟履行了7000.00元。2019年4月16日,当事人达成了分期履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张伟于2019年4月25日前履行5000.00元;2019年5月至10月,每月的15日之前分别履行5000.00元;2019年11月15日之前将本案标的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川1521执35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叶 佳

审判员 侯蔺桔

审判员 刘显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