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民终10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琢秋,男,194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俐羽,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海拉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二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荣,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太平办事处万辉星城********
负责人:张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荣,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宁市太平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街道人民政府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陈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
第三人:罗德轩,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审
第三人:熊正玉,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上诉人熊琢秋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安宁市太平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罗德轩、熊正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8)云018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琢秋于2019年4月16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熊琢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熊琢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55元,减半收取21527.5元,由上诉人熊琢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宏智
审判员 方云红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寸杨杰
书记员焦宏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