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云01民终1032号

熊琢秋、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当事人
熊琢秋;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安宁市太平新城投资有限公司;罗德轩;熊正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民终103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琢秋,男,194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俐羽,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海勃湾海拉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二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荣,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太平办事处万辉星城********

负责人:张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文荣,云南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宁市太平新城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太平街道人民政府办公楼**div>

法定代表人:陈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佳,云南澜湄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

第三人:罗德轩,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原审

第三人:熊正玉,男,1976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上诉人熊琢秋与被上诉人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新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宁分公司、安宁市太平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罗德轩、熊正玉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8)云0181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熊琢秋于2019年4月16日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熊琢秋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熊琢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55元,减半收取21527.5元,由上诉人熊琢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宏智

审判员  方云红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寸杨杰

书记员焦宏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