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503民初947号
原告:泸州方格尔深川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泸州市纳溪区紫阳路二段****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3MA66TWWA4F。
法定代表人:朱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燕(系该公司工作人员),女,汉族,1996年7月17日出生,住四川,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iv>
被告:朱写彬,男,汉族,系川E×××××号车车主,住四川,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iv>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方格尔深川停车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写彬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方格尔深川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写彬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泸州方格尔深川停车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小川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厚林
书 记 员 周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