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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704执115号之一

王洪、陈兵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洪;陈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704执1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洪,男,1970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被执行人陈兵,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鄂城区,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与被执行人陈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做出的(2018)鄂0704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兵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王洪欠款79,050.00元并承担执行费1,086.00元,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经本院采取财产调查措施后,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兵位于鄂州市××城区××单元××西户(不动产权证号:0800311+0804207)房屋,已移送评估,因房屋处置周期过长,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已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记入笔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止本次执行,本案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退出执行。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继续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8)鄂0704民初28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新春

审判员  章 冲

审判员  徐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纪姣蓉

书记员杨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