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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2执13号

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黄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执1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

法定代表人:潘红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建新,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融安县。 关于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甬仲金字第45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仲裁费等各项暂合计68796.87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黄建新银行存款68796.87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飞宇

审判员  银邵东

审判员  陶世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招幸龙

书记员 余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