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2执1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天童北路****。
法定代表人:潘红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建新,男,1972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融安县。 关于浙江汇银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黄建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甬仲金字第457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滞纳金、手续费、仲裁费等各项暂合计68796.87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黄建新银行存款68796.87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韦飞宇
审判员 银邵东
审判员 陶世聪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招幸龙
书记员 余海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