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0706执136号
申请执行人: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
法定代表人:汪洋。
被执行人:马爱国,男,1969年09月06出生,汉族,住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前海众诚国际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706民初6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秦立刚
审判员 宋世安
审判员 刘兴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