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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1民初1589号

苏呈伟与潘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安徽省当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苏呈伟;潘兴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521民初1589号

原告:苏呈伟,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潘兴平,男,196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原告苏呈伟诉被告潘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苏呈伟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呈伟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呈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呈伟负担。

审判员  毕善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孔晓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