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117民初1084号
原告:薛代年,男,1944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张红军,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亮,南京市溧水区公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薛代年与被告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5057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黄殿龙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代年、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被告于2007年向原告购买大空砖、9.5砖共计货款35057元,后原告收被告现金共7笔计20000元,被告共欠原告砖款15057元。
被告辩称,原告提供的送货单上的签名,均非被告张红军所签,也非受被告委托,故对上述购砖款项不予认可。庭后,原告亦未能按照本院给定的举证期限提供相应证据对其提出的主张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综上,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薛代年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88元,由原告薛代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黄殿龙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施蔚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