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02民初1008号
原告:陈松庆,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钟燕婷,女,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庆,系原告钟燕婷配偶。
被告:端州区嘉城金阁大酒楼,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202600447779。经营者:薛青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庆、钟燕婷诉被告端州区嘉城金阁大酒楼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松庆、钟燕婷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松庆、钟燕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松庆、钟燕婷负担。
审判员 杨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文君
书记员王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