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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202民初1008号

陈松庆、钟燕婷等与端州区嘉城金阁大酒楼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肖像权纠纷
当事人
陈松庆;钟燕婷;端州区嘉城金阁大酒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1202民初1008号

原告:陈松庆,男,199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原告:钟燕婷,女,199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松庆,系原告钟燕婷配偶。

被告:端州区嘉城金阁大酒楼,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202600447779。经营者:薛青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松庆、钟燕婷诉被告端州区嘉城金阁大酒楼肖像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松庆、钟燕婷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陈松庆、钟燕婷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松庆、钟燕婷负担。

审判员  杨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文君

书记员王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