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123民初824号
原告:罗田华隆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罗田县白莲河乡李家垸村。
法定代表人:曾维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家富,湖北胜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林灿华,男,197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
原告罗田华隆石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灿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8日立案,原告罗田华隆石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之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田华隆石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金春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何 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