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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304财保22号

王新雹、林立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4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王新雹;林立芳;宿州市文泽运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04财保22号

申请人:王新雹,男,1980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

被

申请人:林立芳,男,196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平邑县。

被

申请人:宿州市文泽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杨寨乡前付村。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新雹诉被申请人林立芳、宿州市文泽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皖L×××××(皖L×××××)重型半挂车一辆(价值5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确保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的皖L×××××(皖L×××××)重型半挂车一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胥宁

书记员房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