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182民初1870号
原告:滁州汐喆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淮河大道中段科技企业孵化器大楼**1-107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21MA2NNAB63B(1-1)。法人代表:王海军,经理。
被告:司文志,男,1978年09月24日生,汉族,安徽明光人,住安徽省明光市。
原告滁州汐喆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司志文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双方已和解,于2019年4月16日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现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滁州汐喆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滁州汐喆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朝丽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