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20财保127号申请人张军,男,汉族,生于1988年2月17日,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张伟,男,汉族,生于1989年1月16日,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受理申请人张军与被申请人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军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本院立案庭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移送民事财产保全中心解除保全。因该案双方已和解,申请人张军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在财产保全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解除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9)渝0120执保139号执行裁定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价值10万元的财产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长茂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林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