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桂08行终26号

覃某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二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桂08行终26号 上诉人覃某,女,195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上诉人覃某因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3行初1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覃某上诉请求:撤销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2019)桂0803行初1号行政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本案立案受理。事实与理由:李兆飞、李洪权占用覃某的自留地修建违法建筑,致使覃某无法使用自留地,严重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贵港市港南区八塘街道办事处是否履行职责,关系到覃某的自留地能否恢复正常使用,与覃某有最直接的利害关系。覃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告,应当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案中,覃某认为李兆飞、李洪权所建房屋侵占了其自留地,但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充分证实案涉房屋所占土地与其有利害关系,因此,贵港市港南区八塘街道办事处是否履行案涉职责,与覃某无直接利害关系。原审法院对覃某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正确,依法应予维持。覃某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奔

审判员 苏洁平

审判员 陈燕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黄祝芳

书记员黄柏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