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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503执234号

叶建与王小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6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叶建;王小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陕0503执234号 申请执行人叶建,男,199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家住华州区莲花寺镇金新社区。 被执行人王小蕊,女,198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华州区吴溪公园小区**楼******。 申请执行人叶建依据生效的(2016)陕0503民初485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王小蕊给付2018年3月15日及2019年3月15日前应还款共计3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50元。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建与被执行人王小蕊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王小蕊应还申请执行人叶建案件款30000元;自2019年4月起每月月底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叶建1000元,直至付完为止。案件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王小蕊已交纳。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8)陕0503执23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一方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另一方有权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弥继峰

审判员  李根平

审判员  冯继忠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许天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