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624财保16号

李某与王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8-17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怀仁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624财保16号

申请人:李某,怀仁市人,现住怀仁市。

被

申请人:王某,现住怀仁市。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受伤。

申请人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长城牌小轿车一辆予以保全。申请人已通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朔州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102条和103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某名下的×××长城牌小轿车一辆。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日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李建华

二0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任 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