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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3民初369号

陈念与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隅村民委员会、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隅村中心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陈念;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隅村民委员会;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隅村中心村民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523民初369号

原告:陈念,女,199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凤,女,1963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系原告母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云,舒城县庐镇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北路。

法定代表人:叶少道,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男,1979年5月15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系村委会副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德兵,安徽朱德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隅村中心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隅村中心村民组。

负责人:程建荣,村民组组长,男,1954年1月8日生,住安徽省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安徽朱德兵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念诉被告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隅村民委员会、舒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隅村中心村民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念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0元,由陈念负担。

审判员  翟迎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储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