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2002民初1956号
原告:吴丁芳,女,195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华,资阳市雁江区保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资阳市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资阳市雁江区马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560724461M。
法定代表人:杨慧,总经理。 原告吴丁芳与被告资阳市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丁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资阳市绿能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属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丁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丁芳承担。
审判员 周 燕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申建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