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29民初97号
原告:徐波,男,汉族,1974年8月30日出生,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被告:严己,男,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陈义刚,男,汉族,1963年12月31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原告徐波诉被告严己、陈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徐波承担。
审 判 长 方文献
人民陪审员 丁晓华
人民陪审员 王兆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