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赣1129民初97号

徐波与严己、陈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3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万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波;严己;陈义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赣1129民初97号

原告:徐波,男,汉族,1974年8月30日出生,江西省万年县人,住江西省万年县。

被告:严己,男,汉族,1964年12月24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告:陈义刚,男,汉族,1963年12月31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原告徐波诉被告严己、陈义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波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徐波承担。

审 判 长  方文献

人民陪审员  丁晓华

人民陪审员  王兆雨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