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2民初14678号
原告:李虎,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谢伟刚,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虎与被告谢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虎撤诉。
审判员 乔财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