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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2民初14678号

李虎与谢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5-06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虎;谢伟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2民初14678号

原告:李虎,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现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谢伟刚,男,197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虎与被告谢伟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本院开具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前,已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故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虎撤诉。

审判员  乔财权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黄慧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