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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121财保23号

王智英与赵香莲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8-2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智英;赵香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121财保23号

申请人:王智英,女,个体。

被

申请人:赵香莲,女,退休职工,住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敕勒川大街北九州。 申请人王智英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查封被申请人位于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博彦路供电局家属大院(从南数第三排从西第五户)一套房产,并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一套(位于察镇人民路西金昌小区1号楼1单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智英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赵香莲位于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博彥路供电局家属大院(从南数第三排从西第五户)一套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王智英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高娃

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许瑞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