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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02财保197号

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松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刘松;朱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102财保197号申请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越秀·星汇君泊****。法定代表人陈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蕊(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丹(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万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松,男,汉族,1992年10月27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iv>被申请人朱刊,男,汉族,1988年8月4日出生,住所地,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iv>申请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松、朱刊银行存款人民币89,9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世纪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松、朱刊银行存款人民币89,91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冯海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曾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