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9)湘04民监15号 全宏荣: 你因与阳菲平、衡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农商行”)、衡阳市德润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润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8)湘04民终1784号民事判决,以:1、阳菲平操纵公司股东会议,违背投资人意愿。衡阳农商行未尽贷款合法性、真实性审查的法定职责,明知阳菲平违法仍然发放贷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之规定,本案《抵押合同》无效;2、原审判决罔顾事实,偷换诉讼主体,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经本院院长指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复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涉案《抵押合同》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阳菲平作为衡阳市德胜食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德润公司的股东,未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以公司财产为个人贷款提供担保,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无效。所谓效力性强制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范;或者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范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德润公司与衡阳农商行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虽然违反了公司法的规定,但不属于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你述称衡阳农商行明知阳菲平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仍然与阳菲平恶意串通,损了你的合法利益,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你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衡阳农商行和阳菲平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故对你诉请不予支持。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