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082民初1286号
原告:左金才,男,1973年7月27日生,汉族,籍贯河南省郸城县,现住荣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华,荣成俚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久林,男,1956年10月25日生,汉族,籍贯吉林省长春市德惠市,现住荣成市。 原告左金才与被告张久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左金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少华、被告张久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左金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37125元。事实和理由:自2014年至2016年间,原告多次为被告装修截止2016年8月13日尚欠56125元,之后被告支付了部分款项,目前欠款37125元,该款索要未果,故提起诉讼。 张久林承认左金才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称没能力支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张久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左金才371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元(系减半收取),由被告张久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丛 炜 二0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连枝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