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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81财保1003号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李广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李广艳;李海松;李保瑞;闫永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81财保1003号

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地址:林州市临淇镇临淇村北大街西段。

负责人:侯存生,系该社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军峰,系该社副主任。

被

申请人:李广艳,男,1978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

申请人:李海松,男,1979年1月6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

申请人:李保瑞,女,1972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

申请人:闫永飞,男,1981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林州市。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与被申请人李广艳、李海松、李保瑞、闫永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广艳、李海松、李保瑞、闫永飞134288.48元的财产予以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临淇信用社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李广艳、李海松、李保瑞、闫永飞名下的银行帐户及银行存款134288.48元或者其他价值134288.48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方瑞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关俊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