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224执62号
申请执行人:尹艳红,女,汉族,住湖南株洲市。 被执行人周伟,男,汉族,住湖南株洲市。 被执行人周立云,男,汉族,住湖南株洲市。 本院于2019年1月立案执行尹艳红与被执行人周伟、周立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7)湘0224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期间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尹艳红与周立云、周伟自愿协商并达成以下和解协议,申请人尹艳红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7)湘0224民初199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 勇
审判员 黄胜文
审判员 谭剑阁 二◯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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