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581民申6号

杨朝文、侯跃宇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杨朝文;侯跃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81民申6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杨朝文,男,1980年1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侯跃宇,男,1959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再审申请人杨朝文因与被申请人侯跃宇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18)豫058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杨朝文申请再审称,2012年5月30日,杨朝文和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采桑信用社签订的借款借据无效,即主合同无效,导致2012年5月30日采桑信用社和候跃宇签订的保证担保借款合同无效,即从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应当重新审理。请求依法提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的(2018)豫058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已生效。2018年3月22日,杨朝文收到本院邮寄送达的(2018)豫0581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书后并未提起上诉。2019年4月2日,杨朝文向本院申请再审,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杨朝文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杨朝文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冯相庆

审判员  郭建军

审判员  贾永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晓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