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宁0106刑初126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锐,男,1977年6月26日出生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学本科,教师,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2019年1月27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2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思嘉,宁夏三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以银金检刑诉[2019]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于2019年3月15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范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锐及其辩护人张思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27日2时许,被告人马锐与其兄弟马某甲、马某乙到银川市××区南门口七公江湖烤翅喝酒,与该店经理、服务员发生打架。被害人张某甲与辅警杨某某接到指令前往七公烤翅店处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双方互有伤情便告知双方前往医院看病后到长城派出所处理。张某乙提出店内有财产损失,被害人张某甲与马某甲查看店内损失过程中,被告人马锐与张某乙再次发生争执,被害人张某甲为防止场面失控,便将马锐等三人与张某乙分开。被告人马锐不满被害人的处理方式,用语言威胁辱骂被害人,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胸部,妨碍被害人正常执行公务。后被害人使用催泪喷雾将被告人制服,并将参与打架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处理。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的伤情为:闭合性胸部损伤、胸部软组织损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马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庭审中,公诉人认为被告人马锐当庭对殴打警察的事实予以否认,不能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当庭建议判处被告人马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被告人马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及量刑建议辩称,警察到现场后有人打其弟弟,其当时情绪有些激动,为了保护弟弟有挥手的行为,是否打到警察不清楚,没有打警察的主观故意。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被告人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被告人对自己行为的辩解仅是对事实的描述,并未推翻之前的供述,不影响坦白情节的认定。本案系因民警到场后未能合理处理纠纷,马锐的弟弟再次被打,马锐情绪激动导致案发。马锐虽然采取了辱骂、撕扯等方式阻碍国家机关维护社会秩序,但不同于严重危及生命健康的暴力行为,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客观危害不大,被告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被害人出具情况说明表明不要求赔偿,且被告人妻子患病。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马锐与其兄弟马某甲、马某乙在银川市××区七公江湖烤翅店喝酒期间与该店经理张某乙发生纠纷,后与张某乙及服务员相互撕打。被害人张某甲与辅警杨某某接到指令到七公江湖烤翅店处警,到达现场后了解到双方互有伤情,便告知各自前往医院就诊后到派出所处理。张某乙提出店内有财产损失,被害人张某丙与马某甲前往查看的过程中,被告人马锐与张某乙再次发生争执,被害人张某甲将双方人员隔离开以控制场面。被告人马锐情绪激动,辱骂被害人,并用拳头殴打被害人张某甲胸部,经警告未果后民警使用催泪喷雾将马锐制服,并将参与打架的人员带至公安机关处理。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张某甲系闭合性胸部损伤、胸部软组织损伤。 另查明,被告人马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害人张某甲自愿放弃对被告人提起民事赔偿,希望法庭对被告人宽大处理。李英杰、张某乙、马某乙、马某甲分别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经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立案及被告人归案的情况。 (二)基础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情况查询说明,证实被告人马锐犯罪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经查询,被告人马锐此前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 (三)接处警登记表,证实2019年1月27日,长城中路派出所接马某乙报警,称被服务员不明原因殴打。处警情况为2019年1月27日2时许,马某乙、马锐、马某甲等人在××区酒后离开时,马锐与餐厅经理张某乙发生争吵,马某乙、马锐与张某乙、李英杰相互殴打在一起,致使马某乙头部、嘴部受伤,张某乙右耳受伤。派出所作为行政案件查处。 (四)人民警察证,证实被害人张某甲系长城中路派出所三级警司。 (五)疾病诊断证明书,证实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医院诊断,被害人张某甲系闭合性胸部损伤、胸部软组织损伤。 (六)情况说明、行政案件证据材料,证实1.2019年1月27日2时50分,长城中路派出所接110指令,民警张某甲带领辅警杨某某到金凤区良田路七公烤翅店处警时,一名身穿蓝色外套的男子在民警张某甲的胸部打了一拳并进行辱骂,一名身穿黑色外套的男子持手机抵近民警张某甲面部拍摄,并起哄称:“老子有关系要让你脱了这身警服。”民警张某甲多次警告未果后,遂将双方当事人带离现场。经核实,身穿蓝色外套的男子为马锐,身穿黑色外套的男子为马某甲。随后长城中路派出所将妨害公务的马锐、马某甲移交良田镇派出所处理。2.参与打架的违法行为人李英杰、张某乙、马某乙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给予行政处罚。 (七)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马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不批准逮捕。2019年2月2日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对马某甲以妨害公务违法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六日的行政处罚。 (八)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证实经检测,马锐吗啡、甲基安非他明检测结果均呈阴性。 (九)证人马某乙的证言,证实2019年1月27日凌晨2时许,其和马锐、马某甲、杨峰四人在××区喝酒。其将杨峰送回家返回后,在三楼过道看到马锐和烧烤店经理正在吵架。其用拳头打了这名经理,马锐也用手打经理,二人将经理打进包间后,四、五名餐厅员工进入包间与二人打架,后有人报警,在此过程中其头部己被打破。警察到达现场处置时,双方分别向民警阐述事情经过,其因为醉酒说话不太文明,被警察制服过程中,其两个哥哥在拉其,马锐情绪比较激动,骂警察脏话,民警警告马锐时,马锐一拳打在民警胸口。马某甲拿手机在民警脸部拍视频,并语言威胁处警民警。马锐又在民警胸口打了一拳,然后他们被民警喷射辣椒水制服后依法传唤至派出所。 (十)证人张某乙的证言,证实其系金凤区七公江湖烧烤店经理。2019年1月27日2时许,其巡台至三楼走廊时碰了一名醉酒顾客,该顾客将其拉至包间内争吵。后二人从包间出来站在三楼的走廊里继续争吵时,对方的朋友过来打其一拳,其和对方二人撕扯在一起,后其被二人打进306包间,餐厅服务员看到后先后进入包间,不知是拉架还是殴打对方。持续约五分钟后,其被一名服务员从沙发上拉起来离开包间,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几人全部叫到烧烤店门口,在民警登记过程中,其又与306包间的三名男子发生争执,民警在劝说过程中,身穿浅蓝色羽绒服的男子用手机拍视频,并在民警身上打了一拳,一名身穿黑色羽绒服戴眼镜的男子拿手机拍摄,并将手机放在民警的面前,民警多次警告无效后,将几人全部带离现场。 (十一)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金凤区公安分局长城中路派出所协警。2019年1月27日凌晨3时许,其和民警张某甲接到指令后到良田路七公烤翅店处警。现场询问警情为双方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打架,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民警张某甲告知双方各自前往医院接受治疗后携带医院检查材料及疾病诊断证明书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后民警张某甲让烧烤店的负责人提供监控。张某乙称对方将三楼包间的茶几、电视、过道的壁画损坏了。民警张某甲和马某甲上三楼包间核实情况,一会其也跟着上楼。二人从三楼下来时听到外面又吵起来,出门后看到马某乙坐在地上,马锐和张某乙互相撕扯,马锐说民警上楼时张某乙又打了马某乙,马某甲也开始推搡张某乙,为防止场面失控,张某甲和其将张某乙与对方三人隔离开,同时告知对方三人保持冷静,先带马某乙前往医院救治,但马锐和马某甲非常激动,马锐突然冲向张某甲朝张某甲的胸口捣了一拳,张某甲准备上去控制马锐时被马某甲用胳膊拦住,后马锐举起手又准备打张某甲,张某甲躲开。马某甲掏出手机贴近张某甲面部开始拍视频,还说:“我把你们拍下来发网上,看警察怎么暴力执法,你们看这是警察警号是130191。”马某甲边拍摄边不断挑衅张某甲,说:“老子有的是办法让你脱下这身警服。”后二人使用警用催泪喷雾将马锐和马某甲控制住,支援民警到现场后将马锐、马某乙、马某甲以及烧烤店的张某乙、李英杰带回派出所。 (十二)证人马某甲的证言,证实2019年1月26日22时许,其和马锐、马某乙、马俊、杨峰在七公江湖烤翅喝酒,其将杨峰送走返回三楼时,看见七公烤翅店的老板和十几名员工打马某乙、马锐,其将双方劝停,马锐和马某乙往外走,又被员工拳打脚踢,其也被踢了几脚,遂打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后,马锐和马某乙从店里出来,警察了解完情况后告知他们先到医院看病,结果老板拿着一张票据称他们将包间内的电视、点歌器、茶几砸坏了,让他们赔钱。其和民警到包间查看,茶几的拐角被砸烂了。从包间出来到楼下时,其看见马某乙的头被打破了,马锐抱着马某乙在地上坐着,马锐情绪比较激动,说对方打的,并当场和民警开始理论,对民警谩骂,用手机拍摄,并用右手在民警身上挥了一下。民警将马锐控制住后,其拿手机近距离拍摄民警面部,辱骂民警,后民警使用警械将其控制并带到派出所。 (十三)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实其系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长城中路派出所民警。2019年1月27日凌晨2时50分许,接到指令后其和协警杨某某到良田路七公烤翅店处警。其将相关人员疏散至烧烤店外了解情况得知,马某乙、马某甲、马锐在吃饭过程中因琐事发生争吵,烧烤店的负责人张某乙上前询问时发生冲突,打了起来,服务员李英杰随即参与其中。打架造成双方不同程度受伤,其告知双方各自前往医院治疗后携带医院检查资料及疾病诊断证明书前往派出所配合调查。张某乙称打架损坏物品的账单未支付,其与马某甲上三楼包间查看情况后下楼时听到外面在吵,看到马某乙坐在地上,马锐和张某乙互相推搡,马锐称张某乙又打了马某乙,马某甲也开始推搡张某乙。其为了防止场面失控,和协警杨某某将张某乙和对方三人隔离开,同时告知对方三人保持冷静,赶紧带伤者到医院救治。马锐、马某甲情绪非常激动,不停地指着其和杨某某说:“你们是干什么吃的。”后马锐冲上来在其胸口捣了一拳,其准备上前控制马锐时马某甲用胳膊拦住其,马锐又握拳准备打其时被杨某某拦住,马锐始终捏着拳头准备打人,场面较混乱。马某甲掏出手机贴近其面部拍视频,并说“我把你们拍下来发网上,看警察怎么暴力执法。”还不断挑衅说:“老子有的是办法让你脱下这身警服。”后其使用警用催泪喷雾将马锐和马某甲控制在地。支援民警到达后将三人及张某乙、李英杰带回派出所。 (十四)被告人马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1月26日21时许,其和马某甲、马俊、杨峰、马某乙在金凤区紫园小区七公江湖烤翅酒吧喝酒,约2个小时后准备回家时其看到马某乙和五、六名服务员在打架,服务员用脚踩马某乙的头部,其上前挡住,服务员便开始打其。马某乙从地上翻起来扑上去打那几名服务员,马锐抱住马某乙,几名服务员继续打其,其跑到烧烤店门口看见警察到了,马某乙的头又被其中一人打出了血,其对着警察大喊:“他们打我弟弟,你们为什么不管。”民警警告其不让靠近,其又往跟前扑,后有东西喷在其眼睛上,民警将其摁倒在地,带到派出所。民警处警时其喝多了,只记得大概内容。通过观看执法记录仪拍摄内容,其看到2019年1月27日3点16分44秒视频中马某乙被人打倒在地,其情绪十分激动,从上衣左兜里拿出手机拍摄,并走向民警,用右手向民警身上挥了一下。2019年1月27日3点18分06秒视频中马某甲拿出手机对着民警拍摄,言语威胁民警。“挥了一下”是用巴掌向民警身上打了一下。 (十五)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1.经被害人张某甲辨认,马某甲是2019年1月27日在金凤区良田路七公烧烤店门口用胳膊阻挡民警执法,用手机抵近民警面部拍摄、辱骂民警的人;马锐是2019年1月27日在金凤区良田路七公烧烤店门口用拳击打其胸部并辱骂其的男子。2.经杨某某辨认,马某甲是用手机抵近民警面部拍摄、起哄且辱骂民警的人;马锐是殴打并辱骂民警张某甲的人。 (十六)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张某甲出具情况说明载明考虑自己的伤情及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其自愿放弃提起民事赔偿,希望对被告人宽大处理。 (十七)视听资料,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予刑事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锐犯妨害公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被告人马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马锐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1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吴 娟
人民陪审员 李光林
人民陪审员 张国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