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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327执61号

周菊英、周海燕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周菊英;周海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327执61号 申请执行人周菊英,女,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灌阳县。 被执行人周海燕,女,1969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灌阳县。 申请执行人周菊英与被执行人周海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灌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3民初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定于2019年3月31日前归还被执行人5000元,在2019年8月30日前归还被执行人2000元,剩余款项在2020年1月30日前给付完毕。现被执行人已依还款计划给付第一期标的款,第一期给付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灌阳县人民法院(2019)桂0327执6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继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代

书记员 熊含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