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宁0106民初4659号
申请人:季新春,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身份证号:×××
被
申请人:刘华,女,196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季新春与被告刘华、张兴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季新春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刘华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房屋产权产籍、查封被申请人刘华名下车牌号为×××、×××车辆户uhuhu户口籍(保全金额1500000元)。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刘华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区房屋产权产籍(产权证号xxxxx);
二、查封被申请人刘华名下×××、×××车辆户籍;上述保全金额限定1500000元。
三、房屋的保全期限为三年,车辆的保全期限为二年,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 玮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兰晓琴
书 记 员 杨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