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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205执234号之一

陈秋质、滕建平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
当事人
陈秋质;滕建平

裁判文书全文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闽0205执2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秋质,女,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县。

被执行人:滕建平,男,1976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章丘市。 申请执行人陈秋质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闽0205民特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9年1月2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拖欠的款项16000元等,并负担执行费140元。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直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案件查控系统、厦门市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房产登记信息及对外投资登记信息等,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但因账户余额不足,未能实际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全部已达到报废标准,无法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被执行人在知道应当履行法律文书所确认的义务后,未按照财产报告令报告财产,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拘留决定书,决定对被执行人滕建平拘留十五日,但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无法实际拘留。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厦门法院网上公布。 5、截至2019年4月15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均未受偿。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滕建平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陈秋质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靖峰

审判员  方 珺

审判员  卢建斌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翁伟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