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吉01民初952号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玲,辽宁钢城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慈康医院,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庆丰路与九台路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王秀娟。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慈康医院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1日立案。
原告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欣
代理
审判员 李金萍
代理
审判员 姜晓涛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丁 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