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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2625执78号

阙玲、晏克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6-29
所属地区
贵州省镇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阙玲;晏克珍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2625执78号

申请执行人:阙玲,女,1975年11月29日出生,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镇远县,现住镇远县。

被执行人:晏克珍,女,1963年11月4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镇远县人,现住镇远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阙玲与被执行人晏克珍民间借贷纠纷二案(2019)黔2625执77号、78号的过程中,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晏克珍所欠申请人阙玲本金200000元,诉讼费2520元,保全费1970元,执行费2800元,共计207290元。被执行人晏克珍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镇远县舞阳镇共和街公路局住宿楼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为:镇房权证镇远字第××号,建筑面积为56.98平方米)抵偿给申请执行人阙玲,双方对该房屋议价150000元。所需交易费(过户费、税费等)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剩余借款本金50000元、执行费2800元,共计52800元,被执行人晏克珍在2019年7月15日前付清。诉讼费2520元、保全费1970元,被执行人晏克珍在2019年12月底前付清。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阙玲于2019年4月15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黔2625执77号案件的执行。 义务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增武

审判员  冯珠泽

审判员  雷 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亚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