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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302刑初370号

陈建忠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5-0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陈建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02刑初370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忠,男,1962年9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个体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现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7月2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1日被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宛城检公诉刑诉(2019)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忠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范成然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宛城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陈建忠在南阳市伏牛路鸿润酒店吃饭饮酒后,驾驶豫R×××**铃木牌白色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伏牛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建业桃花岛小区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陈建忠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89.05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建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持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陈建忠在南阳市伏牛路鸿润酒店吃饭饮酒后,驾驶豫R×××**铃木牌白色普通两轮摩托车,沿南阳市伏牛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建业桃花岛小区附近时被交警查获。经检测,陈建忠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89.0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建忠的供述、血醇鉴定报告、涉案视频材料、查获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查明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忠醉酒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陈建忠认罪悔罪,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建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陈建忠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饮酒。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范成然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宋宗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