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02民特2号
申请人:尤南难,女,汉族,1978年5月17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阳阳,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凌东,男,汉族,1978年6月15日生,住周口市川汇区。申请人尤南难诉被申请人凌东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特备程序进行了审理。2019年4月15日,申请人尤南难以“需要对被申请人凌东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尤南难撤回申请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尤南难撤回申请。
审判员 连东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凤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