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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5民初1788号

刘士晓、广东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南沙营业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8-23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士晓;广东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南沙营业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5民初1788号

原告:刘士晓,男,1970年4月12日,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广东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南沙营业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原告刘士晓诉被告广东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南沙营业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刘士晓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剩余网费1024元;2、赔偿经济损失144元、精神损失费1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第二次续装宽带期限即将结束之前,多次接到长城宽带公司方面的短信和电话,承诺续装三年计费用1288元,并每年免费送多一个月,共计39个月,每天不足1.2元。于是原告在2018年3月前续交三年费用1288元,并确认2018年3月4日后继续开通了长城宽带网络。但是2018年11月初,原告未接到任何通知和原因的情况下,被长城宽带公司中断了网络服务,中断至今仍未开通。起初原告打电话咨询被告,被告回答说会派人过来维修,而后又说城镇三线改造,最多一个半月就可完工恢复供网。可是一个多月过去,邻居的电信网络早已开通,而原告所用的长城宽带网络却杳无音信,虽多次打电话联系被告,但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来接网线。2019年1月2日下午,长城宽带客服电话给我,保证在1月底给接上,正常开通服务。可是到2019年1月底长城宽带公司又电话通知把开通时间再推迟到下一个月,也就是2019年2月底。一次次的推脱欺骗,原告无奈只有要求被告退还剩余的网络服务费用1024元。原告实际使用8个月长城宽带网络,剩余费用=1288元-8个月费用(1288元/39个月*8个月)=1024元。后经消费者协会多次调解,被告拒不退还剩余的1024元,而且没有说明所扣费用的理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原告提交的证据,电销续费凭证一张。被告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4日,原告在被告的大井村装维服务站续交了光纤100M的网络费1188元(39个月)、PC维护卡100元,续费单上写明开通时间是2018年3月4日,结束时间是2021年6月4日。原告陈述称2018年11月初被告断网,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被告客服承诺正常开通网络,但一直没有开通,据原告了解可能是长城宽带网络业务不能入驻黄阁镇,恢复供网的可能性不大,故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原告2018年11月断网后未使用网络的费用。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供网服务合同关系真实有效,被告在收取原告支付的网络费用后应诚信履行向原告提供网络服务的义务。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明晰、事实清楚,原告在被告断网且多次与被告协商恢复提供网络服务没有结果的情况下,要求被告退还合同期限内无法使用的网络服务的费用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按照原告的网络服务费计算方式,以网络续费单网络费和PC卡维护费共计1288元为基数除以39个月,即每个月费用大约为33.03元,原告实际用网8个月,则被告应退还剩余31个月的网络费,即33.03*31=1023.93元,该计算方式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诉称因被告无法在合同期限内恢复供网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144元、精神损失100元。

本院认为由于被告在承诺恢复供网的情况下一直没有恢复供网,原告在可期待时间内确实支出了更多用网开支,原告提供的手机话费清单也证明自2018年11月后,原告话费中的上网费均在25元之上,相较于之前10多元的话费开支,确实存在实际损失,结合原告提供的话费清单,本院酌定原告自2018年11月份至2019年2月份的上网费损失为每个月25元,4个月合计100元;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失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南沙营业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刘士晓退还网络服务费1023.93元;

二、被告广东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南沙营业部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刘士晓经济损失100元;

三、驳回原告刘士晓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广东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南沙营业部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文铂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曹 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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