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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421执356号之一

樊春凤与胡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当事人
樊春凤;胡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421执3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樊春凤,女,199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执行人:胡光,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 本院在执行樊春凤与胡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胡光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光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许波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杜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