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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1民初2918号

孟兆军与丁茂胜、陆世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孟兆军;丁茂胜;陆世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11民初2918号

原告:孟兆军,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丁茂胜,男,1974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职业、住址不明。

被告:陆世娟,女,年龄不详,汉族,现职业、住址不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兆军与被告丁茂胜、陆世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二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二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又未提交二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并预交公告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提供四被告确切的送达地址,又未提交二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并预交公告费用,致使本院无法为二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其他应诉材料,故本案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97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判员 庄 照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丁树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