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521民初932号

黄宏勇与李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罗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宏勇;李文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521民初932号原告黄宏勇,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被告李文权,男,196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罗山县。

原告黄宏勇与被告李文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宏勇诉请被告李文权偿还借款10000元及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并由被告李文权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2019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董王超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宏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文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3日,被告李文权向原告黄宏勇借款10000元用于购买机器,并于当日在其本人驾驶证复印件上书写,向原告黄宏勇出具了一张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黄宏勇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借款人李文权2017年12月3号”。该款后经原告黄宏勇催要,被告李文权至今未还,原告黄宏勇遂诉至本院。该借款借据虽未约定具体还款时间,但作为债权人的原告黄宏勇有权随时要求被告李文权偿还,被告李文权在原告黄宏勇催要后,理应及时偿还借款,但其至今未还,属违约行为,故原告黄宏勇现持据主张债权,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黄宏勇主张借款利息,因借据未注明利息,可从起诉之日起由被告李文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该款还清之日止。被告李文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文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黄宏勇借款人民币10000元,并自2019年3月14日起由被告李文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给付原告李文权利息至该款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文权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董王超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姜 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