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2执6116号
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杰茂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高桂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耀祥,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昌县奔宇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新昌县。
法定代表人:裘卓霞
被执行人:裘卓霞:女,1981年6月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杰茂铝业有限公司与新昌县奔宇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裘卓霞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3日作出的(2018)苏0582民初995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
一、新昌县奔宇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裘卓霞确认结欠张家港杰茂铝业有限公司加工款542241元,新昌县奔宇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裘卓霞应自2018年9月30日(含2018年9月30日)起于每个月的30日前向张家港杰茂铝业有限公司支付加工费50000元,直至付清。利息张家港杰茂铝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
二、案件受理费9360元减半计取4680元、保全费3420元,合计8100元由张家港杰茂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三、新昌县奔宇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裘卓霞按照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间再无其他纠纷。
四、如新昌县奔宇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裘卓霞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协议履行付款义务,张家港杰茂铝业有限公司有权就加工费542241元、违约金11万元、诉讼费用8100元,扣除签订本协议后已付款部分,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新昌县奔宇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裘卓霞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杰茂铝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立案执行标的610341元。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家港杰茂铝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以与被执行人新昌县奔宇汽车空调配件有限公司、裘卓霞达成分期付款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上述事实,有执行和解协议、撤回执行申请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及对债权的处分权依法受法律保护。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对债权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鉴于本案执行和解的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应予终结执行。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苏0582执61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黄春法
审判员 曹培新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戴雨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