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783财保104号
申请人:张万刚,男,1976年2月6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
申请人:唐京营,男,1971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申请人张万刚诉被申请人唐京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唐京营驾驶的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V5××××号车一辆(保全价值10000元),申请人以现金3000元提供担保。 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为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唐京营驾驶的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V5××××号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张万刚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丛林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董坤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