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11民初853号
原告:夏之利,男,汉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赟,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192522。
被告:攀枝花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老街**。
法定代表人:赵中伟,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蒲雪松,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夏之利与被告攀枝花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蒲雪松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夏之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夏之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