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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411民初853号

夏之利与攀枝花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30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夏之利;攀枝花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蒲雪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411民初853号

原告:夏之利,男,汉族,1965年5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赟,四川三才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310192522。

被告:攀枝花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老街**。

法定代表人:赵中伟,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蒲雪松,男,汉族,1967年5月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 原告夏之利与被告攀枝花市东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蒲雪松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夏之利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夏之利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琳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沙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