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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3执8135号之一

韩晓玲、钟图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21-06-07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韩晓玲;钟图强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3执813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韩晓玲,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执行人:钟图强,男,1962年12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申请执行人韩晓玲与被执行人钟图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8)粤01民终14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采取了以下的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多家银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冻结被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账户,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570.25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余款4520.25元退付申请执行人。 二、经向国土房管部门查询,查封被执行人钟图强名下位于蟛蜞南2街38号的房屋(产权证号:20××28)。因上述房屋属于村宅基地房屋,房屋价值与本案执行标的相差较大,不宜作拍卖处理。 三、经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记录。 四、本院依法裁定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钟图强在广州市番禺区桥南街草河村民委员会、草河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的收入。 五、办案人员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 六、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公示,对被执行人的消费、信贷、就业、行政审批等行为实施限制。

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存款4570.25元,此外经采取多种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志良

审判员  胡 冰

审判员  胡 洁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何梓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