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281执3440号
申请执行人:肖玉建,男,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孙政玉,系山东海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胶北(原北关)街道办事处山东道**,组织机构代码61434009-3。
法定代表人:赵桂旭,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肖玉建与被执行人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7)鲁0281民初403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肖玉建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9048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限期报告财产令,2018年11月16日启动第一次总对总查控和传统查控,2018年12月30日启动第二次总对总查控并发起人行查控。通过上述查控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的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及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叶瑞祥、于美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2019年3月2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青岛顺德塑料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胶州市中云街道办事处市××小区××楼××楼网点一处(证号:自628),查封期间自2019年3月26日至2022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查控及调查内容均无异议,且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第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以随时请求本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瑞国
审判员 管清娟
审判员 宋 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怀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