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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12民初6454号

王某与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15
公开日期
2019-04-29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王某;段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6454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兴凤,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某,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撤诉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昌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宦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