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6454号
原告:王某,女,汉族,1971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兴凤,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某,男,汉族,1970年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 原告与被告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0元,撤诉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赵昌伦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宦 艳 来自